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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34號

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振嘉陳俐文陳炫谷

抗告人
李秀怡

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

本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機會,然聲請人聲請保全程序並非使用惡意手段阻礙債權人行使其權利,而係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機會,退萬步言,債務人聲請保全程序,亦不能隨意處分其名下保險契約,且後續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後,該保險契約之價值,依法債務人應將財產價值納入還款方案中,對於債權人之權利並無損失,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抗告人保全程序等語。

二、按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96年7月11日立法理由略謂:「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就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確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另為求周延,明定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後略)」準此,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稱保全處分,第1款、第2款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而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產或履行債務之保全;第2款、第3款另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又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原裁定認「本件聲請人前已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受理在案等情,此為本院依職權所查知。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聲請保全處分,惟未提出任何事證釋明其保險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有何違反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而於本件經本院裁定准許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等保全必要性之情事存在,自無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行使其債權及聲請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之必要。再者,更生程序係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之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則允許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並不影響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之清償能力,亦無礙其更生目的之達成,難認有保全之必要」為理由而駁回抗告人之保全程序聲請實屬有理,而抗告人稱「依據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機會,然聲請人聲請保全程序並非使用惡意手段阻礙債權人行使其權利,而係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機會,退萬步言,債務人聲請保全程序,亦不能隨意處分其名下保險契約,且後續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後,該保險契約之價值,依法債務人應將財產價值納入還款方案中,對於債權人之權利並無損失」云云,實非可採,且並未提出相應證據釋明有何保全之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其繕本各1 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3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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