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羅凱
- 相對人
- 吳富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第二二七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法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 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7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0號裁判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