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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號

發給訴訟終結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羅凱
相對人
吳富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第二二七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法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 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7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0號裁判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發給訴訟終結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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