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千畝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