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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益銘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高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沛霖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康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9,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仲介服務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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