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陳定國即立國美俥工藝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陳定國即立國美俥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所載「陳立國」,應更正為「陳定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