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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
陳定國即立國美俥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所載「陳立國」,應更正為「陳定國」。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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