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昀臻
- 即被告
- 張進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晨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5,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