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黃文華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黃品羱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