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純美
- 即被告
-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傑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