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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靜梅

上訴人
吳欣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推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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