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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何靜琦
代理人
林艶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
    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1年11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2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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