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劉哲嘉
- 原告何靜琦、林艶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何靜琦 代 理 人 林艶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1年11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2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57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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