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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熊舒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孫大華之繼承人,孫大
    華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孫大華於
    民國111年12月6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孫大華之繼承人協
    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112年5月1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孫大華之繼承人,孫大華原執有系爭股票,
    嗣孫大華死亡後,系爭股票經孫大華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
    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卷附孫大華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孫大華其餘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中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122
    91094號函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D-62403-6 1 1000  2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79-NX-21931-0 1 500  3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X-36270-9 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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