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熊舒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孫大華之繼承人,孫大
華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孫大華於
民國111年12月6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孫大華之繼承人協
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112年5月1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孫大華之繼承人,孫大華原執有系爭股票,
嗣孫大華死亡後,系爭股票經孫大華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
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卷附孫大華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孫大華其餘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中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122
91094號函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D-62403-6 1 1000 2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79-NX-21931-0 1 500 3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X-36270-9 1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