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呂金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73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77-NX-17473-4 200 2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0-NX-25092-9 28 3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3-NX-45945-0 16 4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5-NX-68236-4 9 5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79-NX-20274-8 20 6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X-34578-4 42 7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4-NX-57863-4 24 8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7-NX-71235-3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