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忠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7,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7,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