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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5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0 日

債權人
郭松法
債務人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376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陳報債權人據以聲請執行之本票債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114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判決確認不存在,且已判決確定,有債務人民國115年6月3日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故債權人應不得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52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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