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5號
- 原告
-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Robin Ong Eng Jin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姿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維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庭熏律師
- 被告
- 張煥禎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晉維律師
- 被告
- 許詩典
- 訴訟代理人
-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