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孫健智

抗告人
羅凱文
即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
郝宜臻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於113年6月18日繳納1,000元,復於113年7月1日繳納1,000元等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計溢繳1,000元,爰依前述規定,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