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8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劉家祥

上訴人
即被告
A0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全部廢棄,故針對離婚部分之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針對酌定親權及會面交往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併應徵收裁判費8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8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