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被告間法律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周玉羣
- 當事人即、張煥禎、聯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煥禎 聯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詩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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