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煥禎
- 被告
- 聯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詩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Robin Ong Eng J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