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0號

確認房屋稅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范姜陳澄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安定等間請求確認房屋稅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確認房屋稅不存在,需記載欲向何被告請求確認,並敘明請求確認之房屋稅之課徵年度及金額;另請求返還已遭強制執行之房屋稅,則需記載欲請求何人返還及金額)。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對三位被告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

四、請補正被告機關之正確完整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楊梅稅務分局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下轄單位,不具備當事人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破抗字第26號、本院112年度簡上字168號裁判同此意旨),請具狀更正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機關,及其正確完整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另請確認謝安定、吳素珍為何人,是否要將其二人與機關一併列為被告。

五、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稅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