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 原告
- 邱麗卿
- 訴訟代理人
- 洪清躬律師
- 被告
- 何清灃
邱冠宇
嚴睿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清灃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0(分別為9,000,000元+10,000元+3,140,000元=1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