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 抗告人
- 張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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