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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佩宜

抗告人
張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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