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建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張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