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33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段玉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華製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一銀行竹北分行及華南銀行建成分行之存款,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新竹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又因債權人所聲請執行標的較多位於臺北市大同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