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 抗告人
- 羅凱文
- 即聲請人
- 訴訟代理人
- 郝宜臻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於113年6月18日繳納1,000元,復於113年7月1日繳納1,000元等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計溢繳1,000元,爰依前述規定,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