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0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全部廢棄,故針對離婚部分之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針對酌定親權及會面交往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併應徵收裁判費8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