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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怡、高新明

  • 原告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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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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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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