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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被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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