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陳嘉怡、高新明
- 原告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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