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蕭硯鴻
- 原告
- 蕭勝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