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陳毅航、許金泉、蔡鎮球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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