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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回復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邱麗卿
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被告
何清灃

邱冠宇

嚴睿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清灃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0(分別為9,000,000元+10,000元+3,140,000元=1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所有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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