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