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芬
- 被告
-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楊文鋒
- 被告
- 楊云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3月7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編號3「借款期間」 113年4月2日至116年9月2日 113年4月2日至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