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子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子泯(即李三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0-0-000000000-0 180 1 2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0-0-000000000-0 118 1 3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0-0-000000000-0 36 1 4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0-0-000000000-0 33 1 5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0-0-000000000-0 54 1 6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0-0-000000000-0 21 1 7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0-0-000000000-0 50 1 8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0-0-000000000-0 4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