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利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邱泳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利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泳睿 訴訟代理人 賴怡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