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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利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泳睿
訴訟代理人
賴怡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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