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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8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債權人
邱苡倢
債務人
張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得請領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險金新台幣58,500元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為避免執行機關對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傷害保險保障(該2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舉重以明輕,對於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125號裁定可資參照。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4年度票字第771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國泰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得請領之保險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58,500元予以扣押,惟債務人得請領之保險金58,500元係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醫療保險金,此有國泰人壽114年8月1日之回函在卷可參。另依前揭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及131條第1項就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定義,被保險人於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時,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即屬具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性質。綜上,如保險契約為具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性質之保險契約,則依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執行機關對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債務人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傷害保險保障,舉重以明輕,對於債務人因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而衍生之保險給付,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落實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保障債務人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立法意旨。從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83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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