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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裕民翁健剛姚重珍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廻避事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爰依法聲請閱覽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廻避事件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離婚調解事件之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廻避,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裁定(下稱本案)在案,並於同年1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48頁),並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加計10日抗告期間及在途期間3日,應於同年2月13日始確定。因此聲請人於同年2月8日即以電子郵件聲請閱覽本案之評議意見書,惟本案裁定於聲請人以電子郵件聲請閱覽時「尚未」確定,則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應不得於本案裁定確定前提起本件閱覽評議意見書之聲請。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裁定之評議意見,於法無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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