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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古博丞
原告
李森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被告
翔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原
被告
宏勝企業社即陳盛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關於請求被告二人不得再製造超過法定噪音管制標準之音量部分,係請求被告不得為一定之行為,屬於預防侵害,並非回復人格權之適當處分。兩項請求均得以金錢衡量,且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以金錢或依其他受益情形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2 規定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共計330萬元,加計訴之聲明第3、4項之金額327,424元、300,6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2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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