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古博丞
- 原告
- 李森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昱中律師
- 被告
- 翔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振原
- 被告
- 宏勝企業社即陳盛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關於請求被告二人不得再製造超過法定噪音管制標準之音量部分,係請求被告不得為一定之行為,屬於預防侵害,並非回復人格權之適當處分。兩項請求均得以金錢衡量,且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以金錢或依其他受益情形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2 規定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共計330萬元,加計訴之聲明第3、4項之金額327,424元、300,6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2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