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趙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83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99,488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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