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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 人即

被告
留瑞苑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連彥睿

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訴字第1946號債務犉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32,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00萬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2日 (161/365) 5% 13萬2,328.77元 小計       13萬2,328.77元        613萬2,32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4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