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周玉羣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文芳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前開函文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68頁),嗣上訴人對本院就上訴費之核定表示不服(視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為不得再抗告),上訴人於115年1月15日收受該裁定(送達證書附高院卷第33頁)。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本件上訴費,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是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