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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佩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鼎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盛錦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769元,應繳裁判費122,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