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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李朝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13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3月13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1220-7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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