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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崔蓮香

王興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7,1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16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72元(25,416元×1/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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