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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傅思綺

聲請人
侯承安
法定代理人
張恩妤
相對人
御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沅騏國際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游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A0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御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沅騏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御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御鈦公司)、沅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沅騏公司,與御鈦公司合稱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及董事侯世海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其唯一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如未能有得行使董事長或董事職權之人適時為相對人處理事務,將使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又A03為侯世海之母,且為聲請人之委託監護人,多年來均協助侯世海管理、經營相對人公司,對相對人業務知之甚詳,且A03亦願意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選任A03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之規定為有限公司所準用。

三、經查,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侯世海已於114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唯一繼承人等節,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公司章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目前處於無董事行使職權之狀態;聲請人雖繼承侯世海於相對人之股份,惟聲請人現為未成年人,無法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則相對人因無董事行使職權,業務勢將因而停頓有受損害之虞,自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參以A03為侯世海之母暨聲請人之委託監護人,對相對人之營運狀況亦有所了解,且其亦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此有擔任臨時管理人同意書在卷可稽,認由A03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A03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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