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75號
- 聲請人
- 即
- 債權人
- 王俊傑
- 相對人
- 即
- 債務人
- 彭高尚即彭樟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大鼻峒傳播有限公司、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灣聲樂團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信義區、台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