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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王俊傑
相對人
債務人
彭高尚即彭樟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大鼻峒傳播有限公司、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灣聲樂團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信義區、台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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