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95號
- 聲請人
- 鼎盛資產管理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唐靖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都建豐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