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 聲請人
- 徐添政
- 相對人
-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欣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簽發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五至八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6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號 (新台幣) 001 112年2月28日 393,880元 112年2月28日 114年5月24日 TH052643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 002 112年1月9日 100,000元 112年1月18日 114年5月24日 WG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 003 112年1月9日 10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4年5月24日 WG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 004 112年1月9日 93,370元 112年2月27日 114年5月24日 WG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 005 113年1月25日 100,896元 113年7月30日 114年5月24日 TH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 006 113年1月25日 67,264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5月24日 TH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 007 112年7月25日 21,039元 112年10月20日 114年5月24日 WG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 008 112年7月25日 20,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4年5月24日 WG0000000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