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 原告
- 陳逸源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紀賢律師
- 被告
- 陳逸民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盛律師
楊晴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三「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三「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21至24行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被告空言抗辯遺囑二之筆跡與陳炳灯之前之書寫習慣有別,遺囑二並非陳炳灯所親簽云云,惟遺囑二之簽名為真正等情,已如前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遺囑二推定為真正,被告復未能舉證推翻,是此部分抗辯,要非可採。 原告空言抗辯遺囑二之筆跡與陳炳灯之前之書寫習慣有別,遺囑二並非陳炳灯所親簽云云,惟遺囑二之簽名為真正等情,已如前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遺囑二推定為真正,原告復未能舉證推翻,是此部分抗辯,要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