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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佳穎

原告
陳逸源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被告
陳逸民
訴訟代理人
王柏盛律師

楊晴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三「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三「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琳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21至24行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被告空言抗辯遺囑二之筆跡與陳炳灯之前之書寫習慣有別,遺囑二並非陳炳灯所親簽云云,惟遺囑二之簽名為真正等情,已如前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遺囑二推定為真正,被告復未能舉證推翻,是此部分抗辯,要非可採。 原告空言抗辯遺囑二之筆跡與陳炳灯之前之書寫習慣有別,遺囑二並非陳炳灯所親簽云云,惟遺囑二之簽名為真正等情,已如前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遺囑二推定為真正,原告復未能舉證推翻,是此部分抗辯,要非可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