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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反訴原告即

被告
詹承霖即富鑫旺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添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6,387,284元,暨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387,28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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