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 原告
- 黃啓祥
- 被告
- 富士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貿
- 被告
- 黃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19元,應繳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19元,應繳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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