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留瑞苑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連彥睿
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訴字第1946號債務犉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32,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00萬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2日 (161/365) 5% 13萬2,328.77元 小計 13萬2,328.77元 613萬2,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