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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0號

請求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81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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