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延方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延方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81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